環境檢測領域信用評價的要求有哪些?
環境檢測領域信用評價的要求有哪些?
*新!《環境檢測社會化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地方版征求意見
是指由信用評價方對影響被評對象信用意愿與信用能力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就其未來一段時期的履約程度進行客觀公正判斷,并依據科學指標體系,以信用登記標識表示被評對象信用狀況的一種專業活動。
國家有關要求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1.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領域信用建設
推進國家環境檢測、信息與統計能力建設,加強環保信用數據的采集和整理,實現環境保護工作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2.行業和地方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加強重點領域信用記錄建設。以工商、納稅、價格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等領域為重點。
3.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
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
4.信用信息應用
擴大信用報告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等多種領域中的應用。
《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
環境檢測機構信用建設
各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應當優先選擇信用好的環境檢測機構,不得購買列入“黑名單”的環境檢測機構的服務。鼓勵排污單位選擇信用好的環境檢測機構提供自行檢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清潔生產審核等環境檢測服務。
《關于推進環境檢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
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環境檢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不規范檢測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相應機構、法人、檢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上海市有關要求
《上海市環境檢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滬環保總〔2016〕284號)
第二十一條(誠信建設)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檢管機制。
《上海市深化環境檢測改革提高環境檢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滬委辦〔2018〕19號)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探索建立公正、科學和客觀的量化考核評分指標體系。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本市生態環境檢測機構檢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環保總〔2018〕409號)
(四)加強社會檢督和行業自律探索建立會員單位業務水平和誠信評價的“紅黑榜”制度,推動行業自律。基于“上海市環境檢測社會化服務檢管系統”開展環境檢測社會化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提升機構誠信服務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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